农人常发[2016]43号
关于孙宁同志任职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农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农安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任命:
孙 宁同志为农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2016年8月26日
上一条:关于孙宁同志代理农安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的决定 下一条:关于金平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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