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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网络中心  时间:2009-08-06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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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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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深入推进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便群众就医,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目标和建设标准

?(一)工作目标。2007年年底,全省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口覆盖率达到75%,2008年达到85%,2009年达到100%。县(市)政府所在城镇力争在2010年达到100%。

(二)建设标准。每3万-10万城区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可及的地方,每1万-2万城区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派出机构,与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从2006年到2009年,每年按照计划分批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基本建设任务。

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坚持公益性质,以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为城市居民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慢性病防治、传染病防治、残疾与精神病人康复服务、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社区巡诊、家庭病床及护理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服务。推行家庭契约式服务,逐步建立家庭保健医师制度。掌握社区人群健康状况及影响健康的主要因素及残疾人的康复需求,有计划地实施预防保健和干预措施及康复训练指导。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整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机构的职能,及时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四)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有效整合现有卫生资源。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高等院校所属医疗机构原则上可以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小城市推广实行二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站联合,实行院站联办。鼓励将具备条件并自愿承担社区卫生服务的民营医院,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享受相应政策。鼓励开设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各类专项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不同层次、多种类型的社区卫生服务。

(五)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建立大中型医院(中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人才培养和双向转诊制度。大中型医院(中医院)要负责包扶辖区内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卫生技术人员要定期轮流到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指导,大中型医院的医务人员在晋升高级职称前必须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提供服务半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轮流到定点技术指导医院进行不少于半年的实习进修,并免收进修费。大中型医院应集中力量从事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救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六)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设置中医科或中医特色专科,至少要有1名中医主治医师,并备有常用中草药;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要有1名中医师,并根据需要备有一定数量的中成药。

三、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素质

(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配备标准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制定,原则上应从当地医疗卫生系统编制内调剂解决。建立适应社区卫生服务要求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制度。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从事内、外、妇、儿等专业3年以上的临床医生,经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后,可以申请注册全科医师。

(八)加强全科医学人才培养。在省内具备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立全科医学培训基地,并在具备条件的大型综合医院建立全科医学和社区医学临床培训基地,实施全科医师继续教育和规范化培训。到2010年年底,全省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达到80%以上。

四、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

(九)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设以地方为主,以改扩建为主。市辖区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要重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新建或改建居民小区,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并与小区同步投入使用。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要依照国家和省房屋拆迁法规的规定给予合理的安置和补偿。在社区卫生用房得到解决以前,地方政府按照标准面积提供房租补助,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采暖、水电、煤气等费用实施优惠政策。

(十)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投入机制,加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2006年起,各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新增城市卫生投入要重点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2007年,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要达到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每人每年3元标准,省财政负担1元,市(州)、区(延吉市)财政负担2元;2008年,每人每年要达到6元标准,省财政负担2元,市(州)、区(延吉市)财政负担4元。市(州)、区(延吉市)负担比例自行确定。具备条件的县(市)政府所在城镇可先行试点,省财政比照城区给予补助。以后年度各级财政视情况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政府主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公益服务进行补助。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由区级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省、市(州)两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等予以补助。

(十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需要、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方法,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十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药品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招标配送。通过招标选择药品生产企业或一级市场药品批发商,按本地市场最低供货价格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送药品,切实保证降低药品价格,减轻群众药费负担。

(十三)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作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经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所需硬件设施及入网费、网络服务费等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要适当提高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标准及费用自付比例要低于二、三级医院。具体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引导和鼓励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同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具备条件的统筹地区,可进行社区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度试点。

(十四)社区医疗服务项目,其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在省规定的一定幅度内结合社区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征收任何税费。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

(十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实行监督管理。省、市(州)、县(市、区)分别组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监管职能。其人员编制从本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调剂解决。

(十六)依法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准入。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具备规定条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申报、审批、注册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未经批准注册擅自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使用的管理,保证医药安全。加强社区卫生财政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落实有关部门职责,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

(十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执业规范,制定机构、人员和技术准入标准,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制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标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价格部门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会同卫生等部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制定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保障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人事部门指导卫生部门负责完善社区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制定吸引卫生人才进社区的优惠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预留必要的建设用地,并依法监督实施。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特别要加强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用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打击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协调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开展药品集中配送,保证居民用药安全、有效,并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

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推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适宜技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残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培养社区康复人员,加强社区康复工作的指导,建立社区康复训练绩效评价与奖励机制,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七、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十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各级政府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建立例会制度。省及市(州)政府每年要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利的地方和部门要追究领导责任,确保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的各项发展目标。

二○○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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