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农安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农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njklt.com)“政务公开”栏目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本行政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我们编制的《农安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行政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本行政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除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行政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办公地址:农安县政府办公室(农安镇兴华路325号)
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1-83281456
传真号码:0431-83223775
邮政编码:130200
电子邮箱地址:nazwgk@126.com
(三)申请的提出。
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农安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农安县政府门户网站或本单位网站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行政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申请表格如下: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 人信息 |
公 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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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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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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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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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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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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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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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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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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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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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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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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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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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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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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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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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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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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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 的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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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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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
获取信息的方式 |
纸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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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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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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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 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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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 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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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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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 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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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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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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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填写说明: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式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前必须填写此表。
2、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或者寄送身份证复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机关才能予以受理。
3、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人根据本县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5、申请所受理的所有信息均不予公开,申请人可放心使用。
6、本表可在网站下载使用有效。
(四)申请的受理。
本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行政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行政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行政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直接答复所申请的公开内容。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及省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431-83212345。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