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8日,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我省首次以省政府名义专门发文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对于依法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特困人员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我国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制度化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是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具体举措,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的重要内容,对于坚持共享发展理念、保障和改善民生、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实施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将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任务和举措抓紧抓好,坚持城乡统筹,强化托底保障,优化服务供给,落实精准救助,切实维护好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指明了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理念目标、基本原则、发展方向和工作要求。
第二部分,政策内容。明确了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对象范围、供养方式、供养内容、供养标准和供养办理的基本规定。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提出了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在组织领导、制度衔接、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社会参与和政策宣传等6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
《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文件规定进行了细化,更具有操作性。具体如下:
一是供养标准更加明确。在供养标准方面,国发〔2016〕14号文件规定为“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我省《实施意见》规定“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一般可参照上年度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参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这是对国发〔2016〕14号文件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更有利于基层民政部门的具体操作和执行。
二是供养内容更加全面。我省《实施意见》在国发〔2016〕14号文件规定供养内容基础上,一是增加了对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特困人员进行特殊保障的具体规定;二是对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服务费用如何解决明确了具体规定,即“丧葬服务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应其亲属要求办理的超标准丧葬服务,所需费用差额由提出要求的亲属承担。”
三是供养管理更加规范。我省《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签订有偿或无偿服务协议方式,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服务优化的原则,通过签订服务协议方式,统筹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含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机构)”。这些规定充分体现契约精神,明确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有效避免责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