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2019年农安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直机关各部门,各工业集中区、开发区,各直属单位和人民团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19年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吉财采购〔2017〕997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8-2019年全县政府采购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8-2019年农安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农安县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目录》中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指全县政府采购执行的采购项目和标准。
二、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普通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进口机电设备、工程设计及施工等属于本部门、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农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采购办”)批准,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可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三、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四、《目录》中门槛价以下或《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五、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六、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附件:1、2018-2019年农安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农安县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农安县财政局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