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人常发[2015] 45号
关于初春光同志任职的通知
县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与《农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农安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任命:
初春光同志为农安县人民法院新农人民法庭庭长。
201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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