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安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厅字[2014]17号),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整合,组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国家和省、市文件明确取消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酒类流通监管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承接的职责
1.省、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放和委托授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
2.省、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和委托授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
3.省、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和委托授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
(四)加强的职责
1、按照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的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减少审批事项,整合行政审批职能,简政放权,探索建立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2、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食品)质量监管和食品安全的统一监管职责;加强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职责;加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
3、大力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4、整合投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投诉举报体系,完善投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五)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六)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酒类流通管理职责。
(七)依法承担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八)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辖区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九)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
(十)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
(十一)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及处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承担食品安全检查、整顿治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十二)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配合实施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三)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