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名称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
二、地址
农安镇宝安路1336号
三、联系电话
0431-83229001
四、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土地、矿产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研究起草全县有关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县国土资源利用和国土资源开发复垦规划、计划,对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制订并贯彻落实各类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参与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批和上报工作。
(三)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县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工作,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统一管理全县国土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全县地籍测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及全县土地调查计划;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统一制度和国土资源动态信息监测体系的建立,组织实施地籍管理技术规程;负责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五)负责辖区内耕地的保护工作,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负责对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进行预审、农用地转用的初审和报批工作;负责全县土地征用工作;组织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开垦工作。
(六)负责全县国有土地划拨、出让、作价出资、租赁;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补办出让手续;承办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七)管理和规范全县土地市场;负责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租赁等实施资产管理;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工作。
(八)依法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的初审;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
(九)依法保护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组织监测和防治地质灾害;负责矿泉水、地热水采矿许可证的初审工作。
(十)主管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国土资源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制订全县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和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改革方案。
(十一)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党务、精神文明、行风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纪检监察、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监督和管理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十二)承办市国土资源局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