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省、市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二)本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五)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六)制定或调整产业发展规划;
(七)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八)订立重要合同;
(九)国有资产处置;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社会涉及面广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为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当地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决策方案的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及时限;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证据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讨论经过;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