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必尽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义务。《条例》的施行,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条例》施行前各项准备工作,现就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全面、正确、有效施行《条例》的根本保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由近及远、全面清理;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外,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
(二)坚持由近及远、全面清理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在全面清理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及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三)坚持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总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由本部门负责编制。各市(州)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厅(室)(政务公开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级政府、部门及其乡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各级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按照省属省管、市(州)属市管、县(市)属县管及上述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编制。
二、编制要求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专题研究,认真编制,按时完成。一要做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系统化。各地各部门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全面、系统。要覆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全部信息,覆盖信息公开主体的全部机构,即:省市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地震局、气象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电监局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同时,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分类清晰,形成科学完整的体系。二要做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标准化。要根据省里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的规范要求,做到政府信息分类、编码统一规范(信息分类编码表另发),同类信息采用相同术语,为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数据库和提供统一的信息查询创造便利。三要做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电子化。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的作用,使用计算机辅助工具建立政府信息数据库(“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填报系统”软件另发),提高编制效率,降低成本,努力为今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创造条件。四要做到保质按期完成编制工作。各地各部门编制工作要于2008年2月底前完成,2008年3月底前完成审定。
三、编制程序
(一)清理政府信息。各地、各部门按照《条例》对公开范围的规定,对本部门的政府信息进行认真清理,确定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编制公开目录。对照附件二、三、四,将本部门清理后的信息归入不同类别。原则上不可缺项,确需缺项的必须以正式文件按各负其责的原则,报省、市(州)、县(市、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审定。乡镇人民政府公开目录,由县(市、区)政务公开办公室,按照附件二并结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制定统一的目录规范样式。
(三)编制公开指南。各地、各部门要抓紧确定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明确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程序,按照附件一编制本部门公开指南。
(四)审定上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省级各部门(含省级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经本地本部门领导审定后,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复审,上报时间为2008年2月底前,联系电话:0431-82752710,82752716,电子邮箱:weiyoupan@jl.gov.cn。各县(市、区)、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包括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经本地本部门领导审定后,报市(州)政府办公厅(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复审,具体要求及时间由各市(州)另行确定。复审后的各县(市、区)、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包括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于2008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