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全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因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乡人民政府,县政府部门,驻县上管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可当面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将电子版《农安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或提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等新技术,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交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查询申请。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公开。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同时提供具体内容;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原因不能予以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不予提供。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不重复答复。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行政机关应自申请人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将本单位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依申请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编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与本行政机关有隶属或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确定受理机构,责任落实到人,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行规范。
行政机关应按照本规定规范受理格式文本、受理程序,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科的要求于每季度末报告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政务公开科会同监察局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政务公开科、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监察局或县政府信息公开办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
农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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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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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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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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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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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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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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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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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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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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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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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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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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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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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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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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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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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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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载体形式 |
□纸质 □光盘 □磁盘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所需信息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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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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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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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不申请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
获取信息的方式 □自行领取 □邮 寄 □电子邮件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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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回执(样本)
( )第 号-回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您(单位)于 年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息/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经审查,您(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对您(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当场予以答复;
□于 年 月 日前做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另行书面通知。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样本)
( )第 号-告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本机关将以您(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样本)
( )第 号-部告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本机关将以您(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纸质□电子□邮件□光盘□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对于您(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样本)
( )第 号-不告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
□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对于您(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样本)
( )第 号-非告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建议向 机关咨询,联系方式为 。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样本)
( )第 号-不存在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样本)
( )第 号-补通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请您(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