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83号)精神,减少我县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防雷安全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二、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公平参与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满足防雷减灾市场需求,扩大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覆盖面,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
(一)县政府承担本地区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协调解决防雷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要将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防雷安全综合执法机制,督促相关行业和部门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雷电灾害防御保障经费,保证防雷安全监管执法、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雷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开展委托中介服务和防雷安全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
(二)气象部门承担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安全科普宣传。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好整合后职责领域内相应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督促本行业监管领域内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工作。
(四)气象局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对于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要通过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