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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府发〔2017〕2号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安县留守儿童及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网信中心  时间:2017-01-11 15:45:00  来源:农安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农府发〔2017〕2号

 

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农安县留守儿童及未成年人关爱保护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农安县留守儿童及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农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9日

 

 

农安县留守儿童

及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34号)以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及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以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总体关注和个案处置相结合,注重问题导向和政策创制,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多措并举,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留守儿童及未成年人中的困境儿童营造出安全无虞、生活无忧、充满关爱的成长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部门责任,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困境儿童保护与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引进和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爱心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护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总体目标

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健全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未成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留守儿童和未成年人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要求0—3周岁儿童必须有一方父母负责监护陪伴成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做好劝导和落实工作。乡镇政府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及时上报到县民政局汇总,由县民政局第一时间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及留守儿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会同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并下达书面告诫文书,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公安机关要将联系情况和教育、训诫情况及时反馈给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根据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落实委托监护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留守儿童父母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部门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其中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将其纳入分类施保范围,予以重点保障。

(二)落实乡村及邻里包保责任

全县各行政村要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将排查出来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逐一落实包保责任,每一名儿童落实一名村两委干部和一名邻居进行包保,并签订一对一或一对多包保协议,随时掌握儿童的监护、学习和生活情况,出现不良情况第一时间逐级上报。

(三)落实强制报告责任

全县各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或疑似家庭暴力等,应当第一时间向县民政局和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随时将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有关情况向民政局和公安机关报告。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落实临时监护责任

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县民政局会同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民政部门要指导接收机构,按照最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原则,采取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等方式,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接收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为临时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统筹协调生活、学习等事宜,并根据儿童实际需求,为其提供课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因交由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调保障。

(五)落实控辍保学责任

县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及村级包保人报告发现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随时通报给县教育局及留守儿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要及时了解原因,村委会要填写返校通知单,超过一个星期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六)落实户口登记责任

县民政局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及留守儿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要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22号)规定,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公安机关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

(七)落实个案处置责任

对于排查发现的困境儿童,县民政局组织相关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为需要个案跟踪保护的,由县民政局委托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根据儿童成长需要进行个案服务,并就服务效果进行评估。

(八)落实困难救助责任

开展“牵手行动”组织社工、志愿者、社会爱心人士与困境儿童结对帮扶,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社会兜底作用,本着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困境儿童中的生活贫困、重病重残儿童优先给予兜底救助,属于低保边缘户的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积极探索给予困境儿童中的生活、重病重残比照孤儿给与适当生活补助。

(九)落实依法打击遗弃责任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好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责,予以惩处。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有关团体和单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上述个人、组织和机关应当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而没有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建议、督促、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十)落实心理服务和疏导责任

各级学校要指导班主任教师注重掌握留守儿童的心理状态,随时开展心理疏导活动;县关工委要组织“五老”人员深入学校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讲座,让他们树立远大理想;县妇联要利用留守儿童之家和村级教育阵地开展家长心理疏导教育;共青团要充分发挥青年志愿者作用,搭建一对一结对帮扶和心理疏导平台。对于一些存在着心理偏差较严重的未成年人通过简单疏导无法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将安排专业社工、青年志愿者或聘请社工类社会组织进行一对一的心理服务和心理疏导。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月1日-2017年1月30日)

各乡镇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建立组织机构,落实乡、村具体工作人员;并于2017年1月15日前召开乡镇动员会,明确工作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会后,各乡镇要再一次组织地毯式排查摸底,详细掌握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底数,建立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并将排查情况以电子版形式上报民政局。在排查过程中,同步落实村干部一包一或一包多联系责任,同时,每位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安排一户邻里作为邻里包保联系人。

(二)集中行动落实关爱保护阶段(2017年2月-2017年9月)

各乡镇要强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强制报告意识,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和督促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及时发现和保护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重病、重残等农村困境儿童,将其纳入关爱保护范围,逐一落实关爱保护措施。对需要县里帮扶的对象要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办法,根据困境儿童需要将受理问题逐一分解到各部门或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同时根据办理进展适时进行评估。对困境儿童帮扶要建立工作台帐,确保不漏一人。

(三)巩固深化和总结阶段(2017年10月-2017年12月)

认真总结此次关爱保护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归纳梳理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见,研究确定巩固措施和方案。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制度作用,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县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进行安排部署。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制定行动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要求,严格按照既定时限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教育、公安、民政、妇联、共青团、司法、等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留守儿童控辍保学、户口登记、临时监护等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对重点对象及时纳入专项关爱保护行动范围;对其他农村留守儿童,组织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服务,促进其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

县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民政、公安、教育、司法等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全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顶层设计、协调推进和督查指导。各乡镇政府也应建立由乡镇长为总召集人,主管农村党建副书记具体负责,民政、妇联、中心校校长、派出所长、司法所长、各村支部书记、治保主任、妇女主任参加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明确职责,严格落实责任,推动工作落实。

(二)强化信息平台建设与管控

借鉴外地经验,县里决定成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中心设在民政救助站,常年负责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信息整理和转交工作。同时,县政府决定建立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综合信息系统,详细掌握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动态管理及困境儿童关爱保护进展情况,并适时组织评估。信息系统要实现公安、教育、妇联、共青团、司法、关工委和各乡镇、社区共享。共享单位可以通过秘钥登录信息系统录入和更改辖区内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

(三)健全通报机制

教育、公安、民政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关爱保护行动信息报送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每季度末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情况汇总表》,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给县民政部门,并抄报县教育局和公安局。教育局和公安局要分别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情况汇总表》中的控辍保学、户口登记和应急处置有关数据,提供给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数据和教育局、公安局核实更新数据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县民政局将依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通报关爱保护行动进展情况和各项责任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四)强化激励问责

全县各级综治部门要将关爱保护行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内容,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乡镇、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对公安机关、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县财政局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凡是普通公民、邻里包保联系人、社会组织及时向民政局和公安机关报告的,促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置的,一律给予必要的表扬和奖励。

(五)强化宣传引导

县电视台要开辟专栏,大力开展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采取寓教于乐形式,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注重挖掘并向电视台报送关爱保护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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