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府发〔2016〕22号
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农安县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农安县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农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9日
农安县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长春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重拳治理雾霾,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大气污染治理新成效,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大气,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分阶段比例不低于90%,符合国家目标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规划,限制煤炭消费总量,逐年减少煤炭使用量,逐步降低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2017年底前,全县煤炭消费总量不高于2012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
2.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推广风电、天然气、太阳能、生物质、地源热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动能源结构调整。以实施“气化吉林”工程为抓手,加快推进长输管道、储气库、城市管网、CNG/LNG场站建设。2020年底前,力争县城天然气管道覆盖率达到80%。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
3.保障清洁煤炭供应。加强清洁煤供应体系建设,提高煤炭洗选比例,保证清洁煤炭供应。建立清洁煤炭管理信息系统,对供应、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实行动态监管。按照“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的方式布设型煤加工销售网点,切实减轻城乡结合部原煤散烧污染。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县市场管理局
4.加快劣质煤炭退出市场。定期开展煤炭质量专项检查行动,对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严格限制销售和使用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取缔劣质散煤经营摊点,对运煤车辆进行监督检查。2017年底前,全县范围内禁止不符合《长春市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劣质煤炭销售及使用,确保劣质煤炭全部退出市场。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县市场管理局
(二)加强工业污染治理。
1.加大落后和过剩产能淘汰力度。严格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补”有关要求,制定限期淘汰计划,全面清理建成区内的钢铁、铁合金、水泥、化工等工业企业,对高耗能、高排放、低效益、规模小的国有企业,按期予以关停淘汰。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2.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实施建设。实现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全面达标工程,对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及大型燃煤锅炉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深度治理,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我县华能生物电厂发电机组建成脱硝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全面开展超标排放锅炉治理,按照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对10吨以上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逐步进行升级改造,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燃煤锅炉予以限期治理。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3.加强工业企业烟粉尘达标改造。对辖区内锅炉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期满后仍超标排放的,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确保辖区内所有锅炉达标排放。完成水泥、商混等重点行业物料储运系统、料库密闭化改造。2016年,所有工业企业烟粉尘达标排放率保持在100%以上。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3.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快实施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2016年,石化行业企业全部实施LDAR(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得到基本控制,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和要求,按照环保部下发的《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石化、有机化工、家具、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汽车维修等行业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进行分类治理。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三)加强煤烟型污染治理。
1.实施燃煤小锅炉撤并改造。调整城区热源建设规划,提高城市热网覆盖率,逐步淘汰热网覆盖范围内现有分散式燃煤锅炉。通过并网改造、煤改电、煤改气、煤改生物质等措施,加快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2020年底前,完成建成区内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2.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全面启动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厂2台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四)加强城市扬尘污染治理。
1.严格建筑扬尘管理。严格实施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全面实现施工现场全围挡、裸露的场地、土方、垃圾等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路面全硬化、进出车辆全冲洗、在建栋号要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围挡、渣土运输车辆全封闭、对有扬尘的作业必须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强化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管控“黑名单”制度,加强城区建筑施工场所监管,对违反建筑施工场所扬尘管控有关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进行处罚。积极探索实行施工抑尘强制保证金制度。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环卫处
2.严格道路扬尘管控。建立城市建成区主要街路保洁清单,实行道路清洁包保责任制,对主要街路全部实施机械化吸扫洒水作业。开挖道路应分段封闭施工,减少道路开挖面积,及时修复破损路面,缩短裸露时间,有效防止扬尘污染。2017年底前,全县主要街路机械化吸扫洒水作业率达到100%。2020年底前,实现全县街路机械化吸扫洒水作业全覆盖。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环卫处
3.严格裸露地面扬尘管控。推进城区街路两侧、单位及居住区绿化硬化建设,加快公园绿地、广场绿地、休闲绿地建设,加强城市生态廊道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和硬化面积。加强城市周边区域生态修复,恢复植被、防风固沙,降低土壤扬尘。2020年底前,建成区基本消除裸露地面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县环卫处
(五)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
1.加快淘汰“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建成区全部实施黄标车禁行,并在各进城路口安装禁行标牌。按照《长春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工作实施公告》要求,全面落实黄标车补贴政策,积极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2016年底前,我县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禁行。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2017年,基本淘汰全县范围内“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县环保局 县交通局 县工信局
2.严格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健全完善协作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路检路查工作。逐步开展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机动车尾气道路监测,坚决杜绝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县公安局
3.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及服务领域实施新能源汽车改造,对运行时间长、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公交、出租车及环卫、城管、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车辆实施油改气、油改电,鼓励和支持私家车“双燃料”改造。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4.加快推进油品升级。加快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的行为,全面保障油品质量。2017年起,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加强农业污染治理。
1.强化秸秆禁烧监管。建立县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具体实施、村屯责任到人的秸秆禁烧责任制和县直有关部门分片包保责任制。严格落实县政府秸秆禁烧的主体责任和乡镇(街道)政府的具体责任,实施县、乡(镇)、村(屯)三级秸秆禁烧监管模式。在秸秆露天焚烧高发时段,组织开展秸秆“禁烧月”活动,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监督管理,实行全面严防严控。通过落实责任、宣传发动、集中开展督导检查,层层强化监管措施,形成严查严管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有效减缓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局
2.推广秸秆机收捡拾打捆。突出国道、高速公路两侧、铁路沿线、机场、城市周边等重点区域,制定秸秆机收捡拾打捆作业计划,建立以秸秆机收捡拾打捆为重点的“收、储、运”体系。2020年底前,实现全县秸秆机收捡拾打捆全覆盖。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
3.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从秸秆饲料化、肥料化、工业化、能源化和基料化及“收、储、运”体系建设等重点领域入手,推进秸秆多途径、多层次利用,落实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的配套政策措施,突出抓好重点区域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建设,逐步形成“疏堵结合、以疏为主,以堵促疏”的秸秆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全面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项目,2020年底前,全县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85%。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县农业局 县畜牧局
(七)加强社会生活污染治理。
1.推进“禁燃区”和“无烟区”建设。划定并逐步扩大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加强“禁燃区”内大气污染源监管。严查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烧纸祭祀、燃放烟花爆竹等“明火冒烟”行为。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县行政执法局 县市场管理局 县环保局 县环卫处
2.加强餐饮油烟综合整治。全面取缔餐饮服务业燃煤大灶,限期改用电、气等清洁能源。加大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力度,全县建成区中型以上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及单位食堂大灶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新建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同步建设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已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要加强维护管理,实现长期稳定运行。加强油烟净化装置日常监管,禁止擅自拆卸、停运油烟净化设施。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八)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1.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实际,对现行预案的启动条件和应急响应措施进行修订完善,制定高标准预警应急响应措施。探索降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充分发挥应急响应“削峰降频”作用。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气象局
2.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强化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建立日常会商、应急会商和信息通报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建设,提升预警预报准确度,及时分布预警信息。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气象局
3.严格落实应急管控措施。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根据本地特点明确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具体措施,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采取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禁行、建筑工地停止施工、主要街路洒水抑尘等管控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环卫处、县交通局、县农业局
三、工作责任
(一)辖区政府是本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统一部署、施治、调度本辖区清洁空气行动,调动各方面力量,落实本计划确定的具体工作措施。辖区政府分管负责人要定期对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将本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到具体行业部门,指导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全程跟踪调度。建立辖区内重点大气污染源清单,将治理任务有效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强化对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重点领域具体工作措施,推动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建立县、乡镇(街道)、村屯(社区)三级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清单,将具体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领导、具体责任人,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监督检查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本计划措施全面有效落实。
(二)乡镇(街道)是本计划实施的基本单元。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按照城市行政区划建制,精细划分大气环境监管网格,把所有企业、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全部纳入网格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实现网格化监管全覆盖。乡镇环保工作站要加强对大气污染源日常排污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村屯(社区)作为清洁空气行动基本细胞的重要作用,设立专兼结合生态环境监督员,具体负责对大气污染源开展巡查,协调处理环境信访问题。
(三)县直各有关部门分项组织落实本计划工作措施。县直各部门要分兵把口、积极而为,按照全县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各自职责,有针对性地制定清洁空气行动专项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协同推进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形成工作合力。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在履行本部门清洁空气行动职责的同时,指导和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开展清洁空气行动。要适时组成专家组,做好清洁空气行动技术咨询服务,破解清洁空气行动工作难题。加强在项目立项、审批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有针对性制定有利于推动“压煤、除尘、控车”以及农业、工业减排、油烟治理、秸秆综合利用等工作的扶持政策。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会商研判、信息共享、技术交流、联合执法、共同响应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清洁空气行动重点工作。
(四)排污单位是落实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责任主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要严格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排放总量指标,按规定排放污染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无证排污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排污单位要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技术、设备,使用低耗高效的污染物防治设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要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保障正常运行,加强企业自行监测人员的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联防联控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行联合会商、联合响应、联合治理、联合执法,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取得标志性成果。
(二)加大资金投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把清洁空气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有效整合各类专项资金,向大气污染防治适当倾斜。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信贷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推进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拓展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融资和租赁业务。
(三)完善政策扶持
统筹整合大气污染治理等专项资金,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信息化等基础能力建设。对集中供热并网、民用散煤替代、餐厨油烟净化、秸秆机收打捆等给予重点扶持。安排专项资金,对秸秆收储运进行补贴。全面落实黄标车补贴政策,及时发放补贴,推进黄标车提前淘汰。强化市场驱动,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及民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的信贷支持。支持大型烟气治理设施租赁等环境服务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管理,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四)严格监督管理
要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平台,每月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实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探索推广环境保护“领跑者”、环境信用评价、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赔偿等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排污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实施深度治理,加快培育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加强舆论宣传,树立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五)强化激励约束。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落实本计划工作情况,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每年对本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向社会公开发布考核结果,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履职尽责、失职问责、渎职追责的工作责任体系,把大气污染防治成效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体系,作为环境保护综合督查的重要内容,每年对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至少进行一次督察,对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的辖区进行通报批评、预警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积极、措施不落实,甚至推诿扯皮、行动迟缓、阳奉阴违、得过且过、包庇纵容、玩忽职守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