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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府发〔2017〕37号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网信中心  时间:2018-01-02 09:48:15  来源:农安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农府发〔2017〕37号

 

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201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现就做好2018年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六统一”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医改办联发〔2017〕2号)要求,2018年,统一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年每人240元。人均筹资标准、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另行通知。农村特困人员(含农村孤儿)、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县民政局给予补贴。其中,农村特困人员(含农村孤儿)每人补贴240元,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补贴100元。在缴费期内,由县扶贫办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信息提供给县民政局,经县民政局对孤儿、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信息审核比对后,提供给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局等部门,由县财政局将所需补贴资金拨付到新农合基金专户,确保参合困难群众资助率达到100%。财政配套资金要在9月底前足额拨付到位,严禁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新农合基金。

继续坚持政府组织、自愿参合原则。凡在我县常住的农村居民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户口簿上的人数)为单位参加新农合,中小学生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继续实行连续缴费政策和年度内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随母亲享受当年新农合待遇。对于长期居住在我县农村地区的外省居民,已办理农村居住证的且没有参加其他医保的,可在居住地参合。城镇职工不得参合,参合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待遇。各乡镇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不得超过2018年2月28日。

二、进一步提升新农合保障水平

2018年,我县新农合主要以提高参合农民实际受益水平为重点,按照《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六统一”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医改办联发〔2017〕2号)确定的:“从2018年起,我省全面执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此,将我县新农合现行目录未收录、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现行目录已收录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等项目,增补进新农合相应目录内,从而扩大参合农民可报销范围,提高实际受益水平。同时,将我县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但目前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整合,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扩大参合农民就医选择权。

为合理均衡城乡保障待遇,妥善衔接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间待遇差异问题,2018年继续执行2017年“统筹补偿政策”。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50%和75%左右。严格控制目录外费用占比,缩小政策报销比和实际报销比之间的差距,年度各项补偿累加封顶线为20万元。继续推行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等42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提高重大疾病的保障水平。将日间手术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

各乡镇、各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并按规定将村卫生室门诊服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补偿支付范围;支持推进医养结合和社会办医,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要按照《关于加强新农合一般诊疗费和门诊诊察(查)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卫联发〔2017〕90号)要求,切实做好城市公立医院改革门诊诊察(查)费补偿支付工作;要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与签约服务费等有关意见(试行)>的通知》(吉卫联发〔2017〕65号)规定,合理安排资金,将由新农合基金承担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补偿支付工作落到实处;要按照新农合补偿方案和政策予以贯彻落实,不准更改补偿政策、改变报销流程;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确保2018年1月1日如期启动补偿工作。

三、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助力健康扶贫

2018年,我县将根据省里确定的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全面开展大病保险保补偿工作,对贫困人员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倾斜性政策,实行精准支付。加强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发挥政策整体协同功能,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减轻贫困大病患者的医疗支出负担。

四、全面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2018年,我县将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 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74号)要求,结合公立医院改革推进需要,全面推进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扩大支付方式改革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者的覆盖面。建立健全支付方式改革联系点工作机制,加强对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评估和总结。支持区域医疗服务一体化改革,探索通过总额预付等支付政策的引导与调控,促进城市紧密型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内各级医疗机构规范服务、上下联动、分工协作、主动控费。通过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估和质量监督体系,防止定点医疗机构为降低成本而减少必需的医疗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将考核从定点医疗机构延伸到个人,将医生成本控制和服务质量作为医生个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其个人收入挂钩,充分调动其控费积极性。建立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谈判机制。

五、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2018年,我县将利用新农合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差距,发挥新农合报销补偿政策的杠杆和利益导向作用,结合医改工作,按照国家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政策要求,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围绕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确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的主要病种,明确出入院和转诊标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诊疗的病种,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均费用等因素,制定付费标准,确定支付方式。医疗机构对确因病情原因需要上转的患者开具证明,作为办理上级医院入院手续和新农合支付的凭证。对于在基层首诊并按规定转诊的患者,可按规定的比例报销;对于没有按照程序就医的,降低报销比例。畅通患者下转通道,引导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

六、加快推进新农合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报

2018年,我县将依托省里新农合异地就医信息系统建设和补偿政策。在进一步完善省内异地就医结报,切实提高参合患者省内异地就医结报的便捷性、及时性的基础上,继续扩大新农合跨省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报工作。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联通信息系统,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协同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结报服务工作。

七、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6号)要求,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实行“六统一”政策,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确保待遇公平和基金安全。加强对整合前后政策连续性和基金运行的监测分析,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和制度可持续发展。加快理顺基本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

八、切实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

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过程中基金运行的监测和分析,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职责,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县卫生计生、财政局要主动会同审计、公安、监察等部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及时排查和消除基金安全隐患。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加大对贪污、挤占、挪用、骗取新农合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县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在2018年1月1日完成省信息平台基础数据初始化工作。要及时录入参合信息,2月底前要完成参合信息的整理、确认、修订工作。参合信息一经确认,一律不得擅自更改或删除;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需在2017年 12月31日对跨年住院的参合患者进行出院操作,2018年1月1日进行入院操作;2017年度参合农民报销结算工作截止到2018年 2月28日,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报。各乡镇政府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按照2018年的工作部署与要求,认真予以贯彻落实。

 

 

农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日

 

 

上一条:农府发〔2018〕2号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安县2018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下一条:农府发〔2017〕34号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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