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府发〔2016〕32号
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推进农安县企业上市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农安县经济科学、高效发展,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经济转型升级、发展方式转变、融资渠道拓宽的作用,进一步加快推动全县企业改制上市的步伐,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竞争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引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化环境”的方针,以优势企业、成长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企业为重点,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地方经济的作用,加快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保障“十三五”期间社会资金要素供给,推动农安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目标。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不断丰富优质上市后备资源,培育一批有影响力、带动力的上市企业,企业上市和地方资本市场建设有突破性进展,成为吉林省上市公司最多的县份。
二、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库
(三)加强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围绕加快推进产业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战略目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重点培育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高成长、高增值、新经济、新服务、新能源、新材料、新农业企业,创造条件发展成为优质上市公司。
(四)上市后备企业识别指标要求。
1.新三板
县域内有上市意愿的企业,所有者权益要超过1亿元,或者销售额超过3千万元。科技创新和互联网类企业,不做硬性要求。
2.IPO
主板上市后备企业,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利润1亿元以上;
中小板上市后备企业,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利润5千万元以上;
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利润3千万元以上。
3.借壳重组
借壳重组后备企业,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利润1.5亿元以上。
(五)上市后备企业的其他要求。上市后备企业是在我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纳入县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动态培育,有上市意向或已与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并在中介机构指导下进入股改、辅导、审核、挂牌上市等阶段,在企业挂牌上市后提交相关资料并在县金融办登记备案的企业。
上市培育对象名单由县金融办负责定期通报各有关部门。
三、上市企业扶持政策
(六)补贴企业上市成本
1.新三板的补贴。在企业挂牌过程中,因聘请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在企业挂牌后,给予50万元补助。
2.IPO的补贴。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给予一次性奖励,主板给予150万元支持资金,中小板给予130万元支持资金,创业板给予100万元支持资金。奖励自取得证监局出具的辅导备案登记受理函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有效。
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中,在吉林股交所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5万元。
对上述事项的奖补,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奖补的企业需提前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未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不予奖补。
(七)奖励企业并购重组借壳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借壳等方式上市A股公司。对通过并购、重组、借壳等方式实现上市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八)股改过程中的奖补
对企业在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中,因净资产增值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企业奖补。
(九)减免企业上市有关费用
对涉及拟上市企业进行改制重组的各项政策性规费,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等过户、变更时,原则上只收取工本费。
(十)采购优先
在招标采购政府性投资项目所需货物时,优先采购我县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提供的货物。
四、补贴奖励申报
(十一)上市后备企业申报财政奖补,先向县金融办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再经金融办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市金融办备案。
五、开辟企业上市绿色通道
(十二)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审批“绿色通道”,相关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所涉及的项目、规划、土地、税收、环保、安全生产等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供一站式服务,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限时办结。
(十三)上市后备企业募投项目优先列为重点项目,优先上报纳入省重点项目,国土、发改、工信、环保、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优先为上市后备企业安排或申报土地指标、国债项目、项目备案、环保审批、专项资金、高知名度商标等各项手续,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相关专项引导资(基)金优先支持上市后备企业。
六、健全工作机制
(十四)成立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企业上市的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并沟通联系吉林证监局、省市金融办等行业主管部门,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十五)健全工作机制。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建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例会制度,定期对企业进行走访调研,及时了解上市进程,帮助企业做好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各类投资机构与企业的对接合作。并对不符合上市条件,但有上市意愿的企业加强政策辅导。
(十六)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协调解决。
(十七)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执行,执行期1年,原农府发〔2016〕11号文件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作废。
农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