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巨洋气体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的规定,决定吊销长春巨洋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书编号为(吉长农)危化经字(2016)第000335号。
现予以公告。
农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