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2017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现已开始报名,望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二代身份证)、低保证、低收入证明、婚姻证明、二寸免冠照片两张及相关材料,准时到其所在街道和用人单位所属街道提出报名申请,现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20日
二、报名地点
农安县各社区
三、报名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低保、低收入)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常住非农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二年以上的(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不受此限制);
2.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低保家庭要连续享受最低保障一年以上);
3.无住房的家庭;
4.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1960元,2人或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二)在本县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在本县没有住房;
3.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1960元,2人或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三)县城内失独家庭
1.具有本县城镇户口;
2.无住房的家庭;
3.失独证明。
4.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1960元,2人或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各级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四、相关事宜及责任追究
具体审核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通过审核享受保障待遇的家庭在享受保障期间,有下列情况的,将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所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1、出租、出借保障性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2、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4、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5、享受住房保障后,又取得其他住房的;
6、违反合同约定的;
7、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弄虚作假,骗取租赁补贴或廉租住房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农安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