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农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农府发[2016]20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农安县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及审核工作,现将申请受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18日(周六、周日节假日除外)
二、报名地点
南环建设大厦四楼农安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南环实验小学西侧)
三、报名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户口;
2.在本县没有住房的;
3.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
4.低保、低收入须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常住非农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二年以上的(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不受此限制);
(二)在本县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在本县没有住房;
3.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
4.在本县新就业的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实际参加工作未满5年)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三)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县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者公积金其中一种累计6个月以上(含6个月)(其中缴纳医疗保险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在本县没有住房;
3、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
各级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四、报名材料
(一)《农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同一户籍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三)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有稳定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本县户籍的无业、个体工商户或者离退休人员,由所在社区调查后出具收入证明);
(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五)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六)依据有关规定不受收入限制及优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除前款材料外,在本县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和劳动合同;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缴存证明材料(由工作单位出具)。
五、相关事宜及责任追究
具体审核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通过审核享受保障待遇的家庭在享受保障期间,有下列情况的,将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所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1、出租、出借保障性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2、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4、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5、享受住房保障后,又取得其他住房的;
6、违反合同约定的;
7、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弄虚作假,骗取租赁补贴或廉租住房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农安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