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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民心家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
2013-08-14 16:11 网络中心 

为了确保我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现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和《吉林省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试行办法》(吉保房[2008]3号)、《农安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农安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房源情况
本次分配的廉租住房房源坐落于农安镇新阳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长春输油气分公司农安输油站处,总房源348套,一期分配132套,二期分配216套。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农安镇(县城内)常住非农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二年(含二年)以上的;
(二)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是五年内没有出售、转让、拆迁、赠与、继承房屋的无房户(因大病、突发事故致使房屋出售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受此限制)。
(三)享受县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待遇(低保家庭要连续享受最低保障待遇一年以上);
(四)分配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且至少有一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条件的认定
(一)家庭认定
按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实行一簿一户认定。婚后无房,与父母同住且在同一户口簿内,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户认定;无配偶、无父母和无子女的单身人员,且达到晚婚年龄的,按一户认定。
(二)家庭人口数量认定
下列人员计入申请家庭人口:(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4)随居父母。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临时迁出的,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人口:(1)持有县城城镇户口,但未实际居住的成年人;(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入的未成年人;(3)已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人员。
(三)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借住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
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下列情况不属于无房户
1、已租赁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
2、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两套(处)或两套(处)以上住房的;
3、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虽然只有一套(处)住房,但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已经达到15平方米的;
4、因拆迁已安置住房的,或已经得到房屋拆迁补偿的(如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视为无房);
(四)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五)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认定
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低收入家庭证明为准。
(六)家庭收入核定
家庭收入状况,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并加盖公章,县民政局进行核定。
(七)住房状况核定
家庭现住房状况,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并加盖公章,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进行核定。
四、下列家庭优先分配廉租住房
为充分发挥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优势,使政府有限的房源照顾到更多的特殊困难家庭,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首先满足低保住房困难对象后,房源若有剩余时,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也可申请廉租住房。
在低保住房困难对象中,优先面向孤老家庭、烈属、申请人为70周岁(含70)以上及申请人下肢有残疾的家庭。
孤老家庭,指城镇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60周岁(含60)以上的家庭。申请时须提供社区出具的该家庭为孤老家庭的证明。
下肢有残疾的家庭申请时须提交“残疾证”和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单人家庭必须和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保障。无法定监护人的不予实物配租。
五、申请分配程序
(一)申请:由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简称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及实物配租申请书到其所在社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安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如实填写《农安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后,要附以下相关资料:
1、家庭收入证明。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现居住房屋的产权证及租赁住房协议书。
3、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明;
4、婚姻证明;
5、申请人属优先安排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各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民政低保专干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签署的初审意见盖章后和申请材料报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三)复核: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的要件进行复核、汇总后分批次转同级民政部门。
县民政部门自收到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签署的复核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四)审核: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自收到民政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居住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家庭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7日后将符合条件的家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登记,参加轮候,并向社会公开轮候顺序。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社区,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准入、抽签选房程序
1、准入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确定租赁对象,对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
2、抽签、选房
对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的申请人,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公开抽签、选房。抽签时公开进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监督,参加抽签的家庭按抽到的序列号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发《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选房通知书》。中签的家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抽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选房,并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农安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保障对象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保障对象,其保障方式由实物配租方式转为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两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配租。
(六)轮候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户数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拟分配总户数的10%的比例确定。进入轮候期的申请人,未能享受到实物配租分配的,可以直接参加下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的抽签,但须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六、分配办法
本次分配本着优先照顾特殊困难家庭的原则,结合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廉租住房分配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进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分配
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中优先分配孤老家庭、烈属、申请人为70周岁(含70)以上及申请人下肢有残疾的家庭。待分配后有剩余房源时,进行一般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分配。
(二)第二阶段进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分配。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优先分配孤老家庭、申请人为70周岁(含70)以上及申请人下肢有残疾的家庭。待分配后仍有剩余房源时,进行一般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分配。
七、分配程序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采取两轮抽号的方式:
(一)第一轮进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号码(以下简称资格确认号)的抽取。
首先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按保障对象到场的先后顺序派发不间断的顺序号,保障对象按派发的顺序号的先后顺序抽取资格确认号。
(二)第二轮进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选房通知书》号码(以下简称选房号)的抽取。
保障对象按照抽到的资格确认号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号的抽取,并按抽到的选房号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
八、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在审核、公开抽签等主要环节由住建局组织,会同县纪检、检察院、财政、发改、农安镇政府、民政、物价、社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查和监督,由公证处进行全程公证。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建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已分配的廉租住房要严格进行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四)监察机关应当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廉租住房在分配、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畅通廉租住房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网上投诉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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