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人常发[2016]49号
关于吕芃同志任职的通知
县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与《农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农安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任命:
吕 芃同志为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2016年9月20日
上一条:关于吕芃同志代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下一条:关于姚建新同志代理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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