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农安县农业局 |
项目编号 |
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没备案的,种子包装不合格的、种子标签不合格的等相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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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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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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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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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农安县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法规科、农安县农业综合执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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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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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实限 |
9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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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方式 |
吉林省信息公开网 |
投诉电话 |
0431-83235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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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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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1-83211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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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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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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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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