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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农安县农业局 |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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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占用或者损毁农田基础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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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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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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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农安县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法规科、农安县农业综合执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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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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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实限 |
9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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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方式 |
吉林省信息公开网 |
投诉电话 |
0431-83235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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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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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1-83211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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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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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占用或者损毁农田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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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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