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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部门:农安县农业局
项目编号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分解
实施主体 农安县农业局 承办机构 行政法规科、农安县农业综合执法的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实限 90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吉林省信息公开网 投诉电话 0431-83235232
责任人 咨询电话 0431-83211563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主办单位:农安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