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门:农安县农业局 |
项目编号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
|
项目名称 |
|
|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
|
项目分解 |
|
|
|
实施主体 |
农安县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法规科、农安县农业综合执法的 |
|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实限 |
90个工作日 |
|
|
查阅方式 |
吉林省信息公开网 |
投诉电话 |
0431-83235232 |
|
|
责任人 |
|
咨询电话 |
0431-83211563 |
|
|
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二条
|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