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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部门:农安县农业局
项目编号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分解
实施主体 农安县农业局 承办机构 行政法规科、农安县农业综合执法的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实限 90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吉林省信息公开网 投诉电话 0431-83235232
责任人 咨询电话 0431-83211563
设置依据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0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处罚:(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主办单位:农安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