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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农安县农业局 |
项目编号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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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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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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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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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农安县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法规科、农安县农业综合执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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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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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实限 |
9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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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方式 |
吉林省信息公开网 |
投诉电话 |
0431-83235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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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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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1-83211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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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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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处罚:(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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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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