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部门:农安县农业局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项目类别 行政强制
项目分解
实施主体 共性权利 承办机构 行政法规科、农安县农业综合执法的
共同实施部门 共性权利 办理实限 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农安县信息公开网 投诉电话 0431-83235232
责任人 咨询电话 0431-83211563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主办单位:农安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