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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农安县农业局 |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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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检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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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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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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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共性权利 |
承办机构 |
行政法规科、农安县农业综合执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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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共性权利 |
办理实限 |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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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方式 |
农安县信息公开网 |
投诉电话 |
0431-83235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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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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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1-83211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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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若干规定》、《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7年9月26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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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吉林省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 执法部门自行组织执法检查,应编制检查计划。执法部门年度检查计划,应先经法制部门审查,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没有列入计划的执法检查,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 《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检查、监测、检验等活动时,应有明确、正当的目的,符合法定要求,遵循法定程序,不得妨碍当事人的正常活动和合法行为,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系指行政机关中对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实施负有执行或监督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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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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