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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农安县委 农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发布人:  时间:2018-01-10 11:06:11  来源:工信局  编审:网信中心 

农发〔2013〕22号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市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有关政策,按照“扩大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增加效益、富民强县”的发展要求,全面实施“全民创业、招商引资、素质提升、集群发展、市场培育”等五大工程,着力促进全县民营经济的快发展、大发展。未来五年,实现全县民营经济主要指标“四个翻番”,即:到2017年,民营经济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100亿元以上、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550亿元以上、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数量达到16万户以上(其中民营企业7000户以上)、民营经济上缴税金达到28亿元以上,均比2012年翻一番以上。

1.在省市对发展民营经济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县财政每年预算内安排1000万元资金,作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发展基金,额度逐年增加。对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2.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教育、卫生、公检法等特殊行业除外)人员离岗领办、创办企业。经批准,可保留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五年内回原单位工作可按原职务级别安排。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民营企业的,农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以提供相当于10年工资总额的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

3.坚持民营企业“非禁即入”,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所有领域一律向民营企业开放。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经有利害关系的行为相对人书面承诺同意,在不改变房屋产权登记用途的情况下,可将住宅用于经营场所。

4.实行先照后证制度,试行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公司设立后6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20%以上,两年内缴付全部注册资本,两年内缴付仍存在实际困难的,经批准可再延长两年。

5.推进注册资本构成多元化。允许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林权、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

6.对招商引进和县域内创办的企业,自投产或营业始,三年内由县财政安排资金给予支持。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7.民营企业建设的项目,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均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省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民营现代物流项目,附属及配套项目用地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按工业用地供地。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和物流园区项目的,在首付不低于50%并保证一年内全部缴清的前提下,土地出让总价款可按约定分期缴纳。

8.支持民营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对兼并国外先进科技型企业和聘用国外专家,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并获得省政府奖励的民营企业,按省政府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补助。

9.扶持新办微型企业。经认定,对新办投资额不超过10万元、雇员20人以下微型企业申请的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两年不超过1万元的贴息;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0.新创办的民营企业在办理前期手续和项目建设期间,国家、省、市的政策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政策允许减免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属经营性和劳务性收费按最低限额收取。

11.鼓励民营成长型企业发展。每年滚动筛选50户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纳入民营中小微企业成长工程。对其中营业额和地方税收增速均达到30%以上的民营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评为县年度“十强民营企业”的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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