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人常发[2016] 48号
关于姚建新同志代理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县人民法院:
农安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过认真审议,决定农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姚建新同志代理院长职务。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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