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见附件。